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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的理解

发布时间:2026-08-1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您提出的“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的理解”,其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修正)及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款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修正)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,一般认定为本金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” 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明确:“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”
结合您的问题,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是对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条的细化,明确了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——若存在预先扣息行为,优先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,这既符合“借款合同实际履行原则”,也避免出借人通过预扣利息变相提高利率,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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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询问的“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的理解”,首先需明确您指的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修正)第二十七条,该条核心是关于利息预先扣除的认定规则。
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的核心规则是: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。
1. 若存在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”的情况:比如约定借款10万元、月息2%,出借人实际只转8万元(扣除2万元利息),则本金按8万元认定,后续利息也需以8万元为基数计算。
2. 若存在“通过第三方账户扣除利息”的情况:比如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向借款人转款10万元后,立即要求借款人向第三人转回2万元利息,仍属于预先扣除利息,本金按8万元认定。
3. 若存在“以‘服务费’‘手续费’名义变相扣除利息”的情况:比如借款10万元,出借人以收取服务费为由扣1万元,实际转款9万元,该1万元需视为利息预先扣除,本金按9万元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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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询问的“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的理解”,实践中常见以下2点错误操作,需特别避免:
1. 出借人预扣利息后仍按原金额主张本金:比如出借人预扣10%利息后,仍以借条载明的10万元本金起诉,法院会按实际出借的9万元认定本金,导致出借人主张的利息部分被驳回,同时可能因虚假陈述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整体判断。
2. 借款人忽视实际交付凭证的留存:比如借款人收到预扣利息后的款项,但未保存转账记录,仅以口头主张预扣利息,因缺乏证据无法被法院支持,最终只能按借条载明金额偿还本息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自身行为存在风险,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,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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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询问的“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的理解”,实践中存在以下2种特殊情况,会影响条款的适用:
1. 双方明确约定“预扣利息属本金扣除”的特殊情况:若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“出借人可预扣首月利息,实际出借金额为借条金额扣除利息后的金额”,此时法院仍会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,但需注意该约定不得违反利率上限规定(如LPR的4倍),若预扣后利率超过上限,超出部分利息仍不受保护。
2. 预扣利息与“砍头息”以外费用混淆的特殊情况:若出借人预扣的是“居间费”“担保费”且该费用由第三方收取,需区分费用性质——若第三方与出借人存在关联关系,或费用实质为利息,仍会被认定为预扣利息;若第三方是独立主体且提供了真实服务,费用则不视为预扣利息,本金按借条金额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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